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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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介绍

1. 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

2. 许可目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和军工电子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

3.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应当在许可目录所确定的范围内实行分类管理;

4. 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5. 对于产品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目录》内从事军工产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可以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对于产品不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目录》内的企业,不可以也不需要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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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类别

1.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根据武器装备及其专用配套产品的重要程度,分为第一类许可和第二类许可;

2.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具体分类在许可目录中规定,许可目录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共同制定和发布,并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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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1. 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受理、审查第一类许可的申请,审批、颁发、撤销、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延续及注销;

2.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受理、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第二类许可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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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5.经评定合格的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

6.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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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对象

1.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是指从事武器装备的总体、系统、专用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活动的单位。

2.从事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是指武器装备领域的理论性、基础性科学研究活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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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1.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纸质(1份光盘)

2. 相关证明文件及材料一式三份纸质(1份光盘);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三)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其中申请从事危险品生产的,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四)保密资格证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环保、消防验收文件或者达标文件;

(六)申请单位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条件的其他文件、材料。


认证流程

1.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联系,查询许可目录,获取相关信息;

2.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书》及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3.第一类许可报送材料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第二类许可报送材料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3.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查;

4.主管部门审批阶段;

5.颁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