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对承担电信设备进网检验的检测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并予以授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考核评估和授权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主管。具体考核评估工作由相关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小组负责向信息通信管理局提交考核报告。 第三条 考核小组应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部门、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生产企业或电信运营部门相关技术人员,同类检测机构中熟悉考核范围、技术标准和测试方法,并有实际测试经验的技术工程师四方面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大学或研究单位的技术专家参加。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 第四条 专家组成员须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对待考核评估工作。专家组不对受考核方提供咨询。 第三章 检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承担电信设备进网检验的检测机构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律地位。 第七条 申请承担电信设备进网检验的检测机构首先应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按国家实验室的通用要求进行的评审认可。 第八条 申请承担电信设备进网检验的检测机构,必须通过国家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计量认证。 第九条 申请承担电信设备进网检验的检测机构,其检验的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人员素质,质量保证能力能够满足实施申请进网检验范围所规定的技术标准、检验规程、数据记录、报告形式的要求。 第十条 申请承担电信设备进网检验的检测机构参加相关的实验室能力验证试验,并证实其能力水平持续满足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承担电信设备进网检验的检测机构,须承诺坚持职业道德,保证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并承诺不以降低收费价格和降低要求作为竞争的要素。 第四章 考核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凡准备承担相关电信设备进网检验的检测机构,应首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申请。申请书应附以下材料: (一)法律地位证件材料及隶属关系说明; (二)关于独立地位的说明; (三)国家实验室认可组织的认可证书(含范围); (四)组织机构介绍; (五)申请承担的检验范围及相关标准检验实施能力对照表(含标准、项目、使用的仪表、设备及环境); (六) 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 (七) 申请范围内的各类检验报告、实例(含记录)。 第十三条 信息通信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根据申请范围,确定专家组,由专家组根据《文件审核表》(见附件1)的要求进行评审,并写出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 现场评估由专家小组进行,要对申请范围内的每一种产品所涉及的标准和项目进行考核。 (一)考核内容包括:对法规、标准的理解和运用;仪器设备的适宜性和状态;环境和设施的适宜性;实施检验的能力和经验;检验结果正确和误差评估;记录和报告;质量控制和管理等。 (二)现场评估专家小组出发前应认真研究申请的情况和申请范围,分配各成员的任务,并制定计划。 (三)为保证评估工作的实际效果和工作效率。评估可分为实验室质量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和根据标准实施检验的实际能力两部分。实施检验的实际能力可根据实际情况更换技术成员,以保证有实际测试经验的人员参与现场评估。 (四)专家小组应依据检验实验室通用要求(IEC/ISO25或IEC/ISO17025)制定《质量体系审核表》,评估其质量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专家小组应根据不同标准,询问具体实施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对标准的掌握、理解和运用能力。检验人员应能正确使用标准;审核人员应能对检测数据和结论的正确性做出判断;批准人员应对标准的适用性、综合结论、报告的有效性做出判断。 (六)专家小组应根据相应标准,判断其所使用的仪表设备及现行状态是否满足测试的项目、精度、稳定、可靠性要求。 (七)专家小组应根据相应标准,判断其实施检测的环境条件和设施是否满足项目要求,确保测试结果可靠。 (八)专家小组通过观察、询问、分析测试数据等方法评估测试人员实施标准的能力和经验。 (九)专家小组通过人员之间测试,留样测试等方法对现场检验结果的正确性和误差进行评估。 (十)专家小组应对现场测试的记录形式、报告形式是否符合进网检验所规定的要求进行评估。 (十一)为便于现场评估和记录,专家小组应根据本条(五)至(十)的要求参照附件1制定《标准实施审核表》,并在现场使用。 (十二)检验的实施应按规定的相关报告格式逐项完成。若因试验时段过长,经评估专家组同意,可提前进行。现场评估时,需向专家组示范实施的整个过程。 第十五条 依据第五条至第十四条的原则要求,信息通信管理局最终核定该检测机构是否通过考核评估。 (一)对未满足第十三条要求的视为文件审核不通过,将不安排现场评估。审核报告经信息通信管理局审核后转申请单位。 (二)现场评估中其检验能力缺项或仪器设备、环境设施不能满足某项测试要求或不能正确实施检测等问题,视为现场评估不通过。 (三)申请范围内的某种产品标准经考核其检验不能满足要求,所有产品将不会被授权。 (四)专家组在完成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评审后,最终完成评估报告交信息通信管理局审批。 第十六条 电信设备进网审批部门在收到专家组的评估报告后,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授权,并确定授权范围。颁发授权书。 授权书见附件2。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授权有效期为三年,每年度信息通信管理局将组织一次监督审核,以确认其能力持续有效。 第十八条 授权有效期内,检测机构组织内部有关测试的相关内容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在变化前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信息通信管理局。信息通信管理局将根据变化情况决定采取复审活动。 第十九条 授权的同类检测机构之间每年要进行至少两次能力验证试验。能力验证试验由信息通信管理局指定的专家小组组织实施。能力验证试验发现有问题的检测机构应在接到问题报告后15日内写出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不合格或逾期未提交报告的暂停其检验任务。 第二十条 对违反第十一条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承检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文 件 审 核 表
附件2 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授权书 ------------------------------------------------NO.XXXXXXXXX ----依据《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授权管理办法》经考核评估。授权承担电信设备进网检 验。检测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 网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范围: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文章分类:
NAL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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